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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2025-05-28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20〕2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节能降碳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办〔2022〕11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蚌政办〔2021〕5号)文件精神,根据安徽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全 省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23〕66号)要求
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20〕2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节能降碳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办〔2022〕11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蚌政办〔2021〕5号)文件精神,根据安徽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全 省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23〕6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标准
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在推广试点示范阶段,符合安徽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技术规范》DB34/T3830-2021最 低分值要求(装配率不低于36%),即可认定为装配式建筑。
二、组织模式
装配式建筑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模式。其中,政府投资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发包,并根据装配式建筑设计情况在设计概算中计算造价成本。鼓励装配式建筑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形成“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组织模式。
三、招标方式
装配式建筑可以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应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装配率超过50%的装配式建筑,在推广试点示范阶段,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四、招标文件编制
依法必须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人可以在我市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际,从企业和人员资格、技术实施方案、总承包能力、施工工艺、信息化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类似工程业绩等方面,提出投标人资格要求和设置评审条款。业绩要求一般以提供近五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已完工以及正在施工的施工承包合同为准,门槛业绩不得设置装配率指标要求。招标文件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具有构件生产能力,不得限定构件供应方式。
装配式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是国家或省公布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企业。
文章转载:钢结构产业网(https://www.gjg.ibi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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